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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印发缙云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考勤和请假规定的通知

作者:小小蓝    文章来源:本站原创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10-9-9    

 

各县属学校、乡镇中心学校、初中、小学、幼儿园:  

   现将《缙云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考勤和请假规定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  

   

附件:缙云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考勤和请假规定  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  

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年九月七日  

缙云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工考勤和请假规定  

第一章 总 则  

      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各项请假、考勤制度,严肃工作纪律,保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,参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》、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处分条例》以及国家、省有关规定,制定本规定。
      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各级各类学校教职员工。  

第二章 假期类别和期限  

第三条 病假 因疾病必须治疗和休养的,可以请病假。
      第四条 事假 因本人或家庭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,可以请事假。
      第五条 婚假 本人结婚,可以请婚假3天。男25周岁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登记的,可请晚婚假15天(含3天法定婚嫁)。
     第六条 丧葬假 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的,可以请丧葬假1-3天。去外地办理丧事的,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程假。
     第七条 女性生育假
    (一)产前检查假:在妊娠期间,按有关医疗保健机构的要求进行产前检查,所花费的时间作公假处理。
    (二)产假:正常分娩者,给予产假90天,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,计算在90天产假之内;难产或双生以上的,增加产假15天。
    (三)哺乳假:持有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,经本人申请,所在单位可给予6个月的哺乳假;按计划生育条例生育第2个子女的,可请哺乳假3个月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第三章 各类假期的待遇  

第八条  事假:当年事假累计在20天及以下的,基本工资照发;累计在20天以上、30天以下(含30天)的,每天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(岗位工资、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,以下同)的50%;累计超过30天的,从第31天起停发基本工资。
     第九条  病假:
     1. 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,基本工资照发。
     2. 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,从第3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基本工资按照90%计发;工作年限满10年的,基本工资照发。
     3. 病假超过6个月的,从第7个月起,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,基本工资按照70%计发;工作年限满10年的,基本工资按照80%计发。  

      第十条 哺乳假:基本工资按照80%计发;原岗位目标考核奖(奖励性绩校工资)不发。  

第十一条女职工产假、哺乳假期满后需请病、事假的,病、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本规定第六、七条规定执行。
  
第十二条按照规定请值班假、婚假、产假、丧假的,假期间工资待遇不变。
 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第四章 请假程序  

      第十三条  各类假期均需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,经校领导批准后有效。如因急病不能事先请假时,可委托他人代为请假;如因急事不能事先请假时,可先电话请假,完假后2天内办理补假手续。
      第十四条 凡请病假2天以上的,均须有医院证明;病假需延长休养期和产假期满需继续休养的,均根据医院的诊断证明审核批准。
      第十五条 请假期满因故不能上班的,可以申请续假。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。  

第五章 旷工及其行政处理  

     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,按旷工论:
    (一)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。
    (二)请假期限已满,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。
    (三)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,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。
     第十七条  旷工期间停发工资和单位福利,并按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。
     第十八条 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,可予以辞退。  

第六章 附则  

第十九条本规定由教育局人事科负责解释,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。  

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各级各类学校组织实施。  

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。

  

   

二○一○年九月七日  

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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